事关出租房电费!广州市监局要求全面纠正
(相关资料图)
新快报讯事关电价收费,房东和租客注意!记者从广州市场监管局获悉,《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告知书,提醒有关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
市场监管局提到,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各电费收费主体应积极将电费收费标准纳入物业租赁合同,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市场监管局要求,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
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告知书强调,自提醒函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依泓